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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03 点击数:1031
紧 急 通 知

 

各有关会员单位:

国家为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向中西部转移,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7723发出(200744号公告(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707/20070704918873.html),公布了最新一轮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对以加工贸易方式(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含国内转厂深加工)进口或出口的1853个税号商品分别列入进口限制类和出口限制类。同时规定自2007823日起,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对广东等沿海东部十省市企业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

由于我省无纺布企业大多数都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而聚酯短纤、人造纤维短纤、部分丙烯酸聚合物等原料列入了限制进口类,针剌棉、喷胶棉、部分化纤无纺织物制床上用及餐桌用、厨房用织物制品等成品列入了限制出口类,因而这些商品加工贸易进出口或转厂深加工都将涉及到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增加占用企业流动资金、增加企业经营成本的问题。请各有关企业密切关注新政策的具体内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由于是自2007823日起对在海关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因此有关企业应尽早在此日期前办理好有效期一年的新签加工贸易合同海关备案工作,以避免因要过早缴纳保证金造成的损失。

广东无纺布协会

O O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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