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工作

广东无纺布协会章程(修订稿)

发布日期:2010-11-03 点击数:979
广东无纺布协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定为“广东无纺布协会”
    英文译名:GUANGDONG NONWOVENS ASSOCIATION
    缩  写:GDN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广东无纺布行业原料、生产厂、科研、教育、设备制造、无纺布后加工及有关单位横向联合、行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在有关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正当活动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行业服务,促产业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政府的政策法令,接受省有关领导机关的指导,通过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开展调研、交流培训活动,组织展览、市场开拓活动和统计分析等各项工作,为政府和企业进行双向服务;贯彻政府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反映行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在企业和政府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对全省无纺布行业的规划、建设和生产予以指导和帮助,引导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规范生产经营,促进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规划全省无纺布工厂的建设,组织会员企业之间的互相协作,密切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关系,当好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企业的参谋。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订等活动。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三)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发挥协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四)本协会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
    (五)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六)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八)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诚信公约,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九)本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各种无纺布质量标准,帮助各无纺布生产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针对质量上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进行攻关,使全省无纺布产品质量不断提高。
    (十)本协会协助生产单位进行产品开发,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并组织全省力量,与国内外同行展开集团性的竞争,力求使各会员单位在竞争中得以发展,代表本行业对贸易中的纷争予以公正解决。
    (十一)本协会负责组织各会员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和协作,培训无纺布生产技术干部和生产骨干,提高技术水平。对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可应其要求组织力量给予具体帮助。
    (十二)本协会负责省内及国内外无纺布信息交流,经常向会员单位提供技术与经济信息,使会员单位能依据市场动向,调整产品品种或数量,减少生产的盲目性,不断提高广东无纺布工业水平。
    (十三)本协会积极帮助企业开拓两个市场,组织或协助在国内包括广州等地区举办有关无纺布的展览、展销活动。
    (十四)本协会负责与国际各无纺布组织或机构之间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广泛开展国际技术经济交流协作活动, 组织本协会的会员参与国际相关行业组织举办的有关无纺布展览会、研讨会等。
    (十五)本协会负责与国内无纺布产业的各级、各地行业协会或组织,以及与无纺布产业相关的行业协会或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广泛开展技术经济交流协作活动,促进行业进步和发展。
    (十六)本协会编辑出版《广东无纺布》会刊(双月刊),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表行业的讯息与动态,进行技术交流,发布新产品、新技术信息,指导行业工作。
    (十七)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本协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无不良经贸行为。
    (五) 与无纺布行业相关的省外或境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迫切要求参加本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可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特邀会员。特邀会员除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外,享有本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工商营业执照和公司简介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在会刊上公布;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或制作会员单位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行使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具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资料和信息及每期《广东无纺布》会刊;
    (七)会员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保护依法取得本会的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支持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或牌匾。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重大的工作业务活动;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推举或聘请本行业专家、知名企业领导及对本协会作出重大贡献人员担任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特邀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本协会设常务副会长一人;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较高威信,政治素质好;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为
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罢免权,列入第十七条(二)中。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一条(八)中〗。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每届不得超过4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作为候选人,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代表理事会行使职权;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指导副会长、秘书长工作;
    (五) 主管协会人事管理和财会管理工作,审定协会工作人员薪酬。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并做好秘书处的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完成上级有关政府部门和会长授权交办的工作;
    (七) 完成本职工作,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9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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