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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以下简称“REACH”)法规的提案,已于2004年1月向世贸组织作了通报。预计在2005年底由欧洲议会和欧盟国家部长理事会批准,2007年实施。
这是一个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安全的法规提案,其首要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追求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欧盟委员会将建立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并于2012年前完成所有相关化学品的管理。该体系对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产品分别纳入注册、评估、许可3个管理监控系统。按照欧盟拟定的时间表,产量在10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应在于3年内完成注册;产量在100~1000吨的化学物质,于6年内完成注册;产量在1~100吨的化学物质于11年内完成注册,未能按期纳入该管理系统的产品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同时,该法规还规定了严格的检测标准和高昂的检测费用,这些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据欧盟估算,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8.5万欧元,每一种新物质的检测费用约需57万欧元。
该法规提案的实施,将对我国乃至世界石油和化工及轻工、纺织等相关产业产生重大影响。据估计,将有500多万种现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受到影响。这一情况已引起我国政府和中国石化工业协会的高度重视。
一、对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影响
REACH法规的实施对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ACH法规从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出发,对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废物处理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加快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改进生产工艺,减少环境污染,加快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进程。
同时,REACH法规的实施也会给我国化学工业及相关产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为无论是化学品的研制、生产和使用量,还是化学品的贸易额,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都还有很大差距。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化学原料及制品、化纤、橡胶、塑料)从业人员500万人,仅国有及规模以上的化学原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就有200多万人,比欧盟化工行业全部直接从业人数还多。此外,中国化工企业大多数为资源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品附加值和利润都较低。化学原料及制品业的从业人数和产值在28个制造业行业中都居前三位,而成本费用利润率排第18位,工业增加值排在第22位。由于历史形成的国际分工,我国生产的化学品中危险化学品量大面广,种类繁多,农药制剂中高毒农药占30%。我国出口的化学品以低档产品为主,进口则以高档产品为主,2002年,化学品贸易逆差达200亿美元,2003年逆差为272亿美元,2004年逆差达366亿美元,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欧盟一直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2004年,欧盟与我国的化学品贸易总量为2719万吨,总金额达到299亿美元。其中,出口的化学品涉及904个税则号,出口量1000吨以上的有215种产品,出口量100吨以上有474种产品;欧盟向我国出口化学品则涉及1066个税则号。因此,REACH法规实施后,一些出口欧盟或有出口潜力的化学品和使用这些化学品的下游产品将可能被欧盟市场淘汰,一些化工企业因成本上升将可能转产甚至破产。据我国有关方面估计,欧盟化学品新政策一旦实施,可能会导致我国企业20万人失业。
初步分析,REACH法规实施对我国石油化工及相关产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给我国化工产品的出口造成障碍
欧盟是我国化工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REACH法规的实施,对我国化学品的出口贸易将产生全面的影响。据海关统计,2004年,我国对欧盟出口石油化工产品1728万吨,出口额140亿美元。其中,1000吨以上的出口量1094万吨,出口额22.2亿美元;100~1000吨的出口量322万吨,出口额31.6亿美元;10~100吨的出口量260万吨,出口额55.4亿美元。
从我国对欧盟出口石油化工产品的结构可以看出,多数为大宗、低值、原材料性的、生产过程污染比较严重的产品,也是欧盟不可缺少的塑料、橡胶、有机或无机化工原料及各种中间体等。这些产品有关的信息数据或者没有,或者不全,或者达不到欧盟的技术标准。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中国向欧盟出口这些化学品和几千种化工下游产品将面临注册、评估、许可的问题,且必须通过欧盟境内的生产商或者进口商进行注册。据估计,由此增加的费用,将使我国对欧盟石油化工产品的出口成本普遍提高5%以上,导致我化工品对欧盟出口受阻,甚至退出欧盟市场。据中国农药工业协会预测,我国农药产品将部分退出欧盟市场,每年将减少出口额7000万美元以上,随着欧盟东扩,我国所受到的损失将超过8000万美元。对有出口潜力的化工产品和下游加工企业,如纺织、轻工、家电等行业,将产生更大的贸易阻碍。因此,REACH法规的实施,必将在近期内对中国石油化工产品的对欧出口造成严重阻碍,且影响中国下游产品的对欧出口。
2。使我国从欧盟进口产品成本增加,严重影响下游相关产业的发展
欧盟也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化工产品来源地,特别是一些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一时还离不开欧盟市场。据海关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从欧盟进口石油化工产品991万吨,进口额159.2亿美元。其中,1000吨以上的进口量645万吨,进口额20亿美元;100~1000吨的进口量219万吨,进口额23.7亿美元;10~100吨的进口量111万吨,进口额29.3亿美元。
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的化工品生产商或出口企业必将把其高额的注册、评估费用打入产品和出口成本,因而提高出口价格,这对中国化工进口企业来说无疑要增加成本。由于我国从欧盟进口的化学品主要是高档的、高附加值的、我国目前急需的有机、无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塑料及其制品,因此,我国化工贸易逆差可能会更大。据行业测算,将使我国从欧盟进口化工品的平均价格普遍提高6%以上,不仅影响中国化工产业的发展,而且将导致我国相关的下游产品成本增加,效益下降,严重影响我国纺织、医药、轻工、电子、汽车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3。REACH法规的实施,将打破目前国际化学品贸易平衡的局面,导致化学品国际贸易市场的大转移
中欧化学品贸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欧盟是我国化学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也是我国化学品进口的主要来源地。从与欧盟的化学品贸易结构分析,我国从欧盟进口的主要是精细、深加工的化学物质(如染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且多数为依赖程度较高的不可替代产品,而我国出口的主要是低附加值的化工原材料和中间体。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较高的注册、评估要求和注册、评估费用将打破现有贸易格局,迫使中国企业重新开拓欧盟以外的市场,建立新的贸易渠道,而新市场的开拓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入,市场的转移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化工产业的发展。同时,欧盟化工企业也将由此失去许多获得中国廉价化工原料的机会。
在形成新的体系中,以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密集产品为基准,建立新的价格和贸易体系。在这方面,以生产资源、劳动密集产品的发展中国家将付出代价。
4。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
我国目前出口到欧盟的化工产品,多数为大宗、低值、原料性的、生产过程污染比较严重的产品,主要集中在无机盐、涂料、染料、橡胶制品、有机中间体等领域,具有资源密集和劳动密集优势。2004年1~6月,我国向欧盟出口的化学品涉及900余种税则号,其中出口量超过1000吨的有270多种。向欧盟出口的大多是中小化工企业。随着产品注册等成本的增加,开发费用的减少,以及欧盟对评估、许可审批时间的延长,预测将有一半产品的优势将逐渐丧失,大大削弱这些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能力,并将导致中国上千家企业因出口受阻而关闭,20多万工人面临失业。欧盟东扩后,我国对欧盟的化工品出口贸易将进一步受到限制。同时,也减少了国内企业在欧盟发展的机会,阻止了国内优势产业向欧盟国家的转移和企业向欧盟的投资发展。
5。具有影响人体健康及污染环境的产品有可能向我国转移。欧盟新法律的实施,将普遍提高产品的生产成本,那些原本就成本高、利润小、对环境有污染、危及人身健康的产品,其生产地将会从欧盟转移到第三世界,也极有可能转移到我国生产。
6。影响四大公司开拓欧洲市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和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是我国石油化工上下游、科研、生产、贸易一体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其目标是全球发展,跨国经营。REACH法规的实施,将对四大公司进入欧洲市场设置障碍,对其跨国经营战略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应对REACH的几点建议
1。要加大对欧盟REACH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国内企业对欧盟REACH法规影响的认知程度,以引起产业界的重视
从欧盟白皮书到REACH法规草案公布三年中,国内反应及应对措施面临比较紧迫和严峻的形势,中国企业反应缓慢,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从一开始就抓紧研究这一问题。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协会、企业参加,同时联络国际相关协会、商会,组建利益共同体,共同研究应对措施,维护和促进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的发展。尽早做好准备,把欧盟REACH法规给我国石油化工及相关产业带来的影响降到最小程度。
2。加快我国化学品管理的立法工作
我国化学品安全控制与国际接轨是必然趋势。事实上,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对化工企业及化学品的环保要求不断提高已是一种发展趋势,早在2001年欧盟公布《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就已开始研究这一问题,为了与国际趋势接轨,目前美国提出了2800种化学品管理办法草案,日本也起草了化工产品审查法。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各国环保要求的提高,我国若不对这一问题引起重视,将可能造成污染转移的问题--在发达国家不能生产的化工产品将转移到我国投资生产,而污染的代价与将来治理的费用将是无法预测的。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发布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对我国已施行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进行研究,如何与国际化学品管理法规相适应,以应对REACH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出台。要利用国际规则,建立合理、有效的技术贸易壁垒防范体系,加快与之相关的法规、规则的制定,维护我国利益,促进化学工业健康发展。
3。争取利用一切国际交流的机会,陈述我方观点和主张,争取获得比较宽松的贸易环境
利用与欧盟的双边或多边谈判,利用世贸组织、国际化学品政府间安全论坛、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署、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机构,加强对话与磋商,争取我国出口欧盟产品的注册权,执行发展中国家缓延期制度。
4。开展GLP实验室认证
目前,由于我国的实验室尚未取得实验室良好行为规范原则即GLP标准认证,从而导致出口企业在国内进行试验后,所出具的检测结果欧盟不予承认,被要求重新提供通过GLP认证的实验室报告。这大大增加了我国产品在欧盟登记注册的成本,严重影响了申请注册的进程。我国应当尽快组建符合GLP标准的实验室,并做好与其他国家实验数据的互认工作。事实上,沈阳化工研究院等一批行业检测中心的检测水平已经达到了GLP的要求,具备了取得国际认证的条件。由于GLP组织内部成员间是相互承认的,建议我国政府尽快加入该组织。
5。企业要关注国际市场的发展动态,积极应对
REACH法规固然存在技术壁垒的嫌疑,然而随着各国环保要求的提高,一些污染性化工企业和产品必将被淘汰。因此,我国化学品及下游产品的生产企业要努力采用国际标准或世界著名企业的实物标准组织生产,采用高新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及时研究、搜集各国技术限制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创新能力,适应国内外市场的实际需要,同时更应关注国际市场动态,加强贸易技巧,为扩大出口争取主动权。
行业要不断完善预警系统,规范贸易行为,为企业创造协调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总之,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是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欧盟新政策的颁布对于我国制定相关的环保、贸易管理体制,有着不同寻常的借鉴意义。这也可以视作中国在日益深入WTO规则过程中的一些尝试。对我国企业来说,应当直面挑战,早行动,早受益。